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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公布「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及映演補助辦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新影二字第0990520719Z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新影二字第1000520456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新影一字第1000521753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新影二字第1010520228Z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國片)之行銷及映演,鼓勵開拓市場及保障國片映演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申請人之資格
    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者,以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發行業為申請人;如僅申請映演補助者,以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映演業,且參與申請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為申請人。其屬聯合映演者,得共同申請,或委由聯合映演之一家電影片映演業提出申請。
    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屬聯合發行者,得由電影片發行業共同申請,或委由一家電影片發行業提出申請。
    三、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於申請年度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領有電影片准演執照,且於申請年度前一年之十月一日至申請年度之九月三十日期間內,在我國作首輪商業映演,且未曾申請本局行銷或映演補助。
    (二)應於本局核定公告之直轄市、縣(市)「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
    (三)申請行銷補助之國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四)申請行銷及映演補助之國片,其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用,應逾申請映演補助之金額。但僅申請映演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自首輪商業映演全部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無線電視、有線電視、衛星電視或網際網路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且應於首輪商業映演全部結束後,始得發行DVD、VCD或錄影節目帶。
    前項所稱首輪商業映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短片、動畫片或紀錄片之國片
    1.該國片於我國首次映演之日起六個月內,應有三個以上拷貝在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同時進行營利性質之首輪映演。
    2.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首輪商業映演,其映演期間不得中斷,且應於平日下午二時至十時、星期六、日及行政院核定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載放假之節日全天之時段,每日映演至少三場,且連續達七日以上。
    (二)短片、動畫片或紀錄片之國片
    1.該國片於我國首次映演之日起六個月內,應有一個以上拷貝在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同時進行營利性質之首輪映演。
    2.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首輪商業映演,其映演期間不得中斷,且全國首輪商業映演場次合計應達二十場以上。
    四、行銷補助、映演補助之項目及額度
    (一)行銷補助
    1.補助項目(指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產生之下列各補助項目費用。但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以外之人力成本、後製作、租用十六釐米及DV放映器材設備費用均不包括在內。)
    (1)宣傳品製作費(例如:海報、立牌及其他創意且實用之宣傳品製作費等);
    (2)媒體廣告製作費(例如:預告樣片製作拷貝費、報紙鋅版之預告版及上片版費等);
    (3)國片三十五釐米或數位正片映演拷貝製作費,且受補助之拷貝數量不得多於映演場所之數量;
    (4)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費(例如:電視時段、廣播時段、網路廣告、報紙廣告、雜誌廣告、燈箱廣告、捷運月台TV、公車BeeTV、戶外電視牆購買費等);
    (5)試映會、首映會之活動費(例如:場租、設備、座談活動費等);
    (6)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指行銷總監及媒體企畫人員之人力成本)。
    2.補助額度:前目之(1)至(6)各單項之補助額度不得逾各該單項申請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且各單項補助金額總和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前目之(6)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以新臺幣十萬元為補助上限。
    (二)映演補助
    每日映演補助金,應依映演場所每日映演場次,比例核給,且不得逾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每日映演補助上限;每一映演場所之映演補助不得逾十四日,且前七日之映演場次不得逾四十二場,映演補助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寒、暑假及春節檔期,映演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映演短片、動畫片、紀錄片者,每一映演場所之映演補助不受十四日及前七日之映演場次不得逾四十二場之限制。
    各年度本要點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各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者,本局不再受理申請。
    五、申請行銷補助、映演補助者,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
    1.申請書(二式八份)。
    2.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審核表。(八份)
    3.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4.國片准演執照影本。(八份)
    5.國片發行合約書影本。(八份)
    6.國片映演合約書影本(含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名稱、映演檔期、映演期間)。(八份)
    7.首輪商業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名冊、每日映演紀錄、訊息或廣告及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表。(八份)
    8.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用支出明細表、經會計師簽證且以行銷補助申請人名義為抬頭而開立之實支收據及原始憑證影本。(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9.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用支出佐證資料(例如:拷貝製作公司開立之拷貝明細、媒體通路開立予廣告公司之發票及媒體露出明細、行銷企畫專案契約或行銷企畫人員個人勞務契約【須註明行銷企畫工作明細項目及各項金額】、各項行銷項目之海報、立牌等宣傳品之實物或照片、媒體廣告之實物或照片、試映會或首映會之活動紀錄及照片等)。(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0.票房(專指映演業之門票收入)紀錄(臺北市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為準;臺北市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片發行業蓋章確認之票房紀錄為準)。(八份)
    11.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 申請映演補助
    1.申請書(一式八份);有第二點第一項後段規定之聯合映演,委由聯合映演之一方提出申請之情形者,並應檢附委託書(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2.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映演補助」審核表。(八份)
    3.電影片映演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4.國片准演執照影本。(八份)
    5.國片映演合約書影本(含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名稱、映演檔期、映演期間)。(八份)
    6.首輪商業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名冊、每日映演紀錄、訊息或廣告及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表。(八份)
    7.票房(專指映演業之門票收入)紀錄(臺北市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為準;臺北市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片發行業蓋章確認之票房紀錄為準)。(八份)
    8.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行銷補助、映演補助之期限及程序
    每年行銷補助、映演補助之申請,分二梯次辦理:
    (一) 第一梯次申請期限:每年四月十五日至同年 四月三十日止。
    (二) 第二梯次申請期限:每年十月十五日至同年 十月三十一日止。
    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應於全國票房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之國片完成全國首輪商業映演後六個月內,檢具第五點第一款及(或)第二款規定之應備文件,於前項申請期限內向本局同時提出申請;屆期未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完全,經本局通知七日內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應於全國票房未逾新臺幣六十萬元之國片完成全國首輪商業映演後六個月內,檢具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之應備文件,於第一項申請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屆期未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完全,經本局通知七日內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七、受補助之對象
    (一)行銷補助: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發行業。
    (二)映演補助:依電影法設立且參與「國片院線」之電影片映演業。
    八、為審查本要點之各申請案及相關事項,本局得指派本局 代表一人至二人,並聘請影視產業、財務金融、行銷映演之學者專家三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下列事項:
    (一)「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甄選與補助。
    就申請加入「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資格、映演場所條件及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金額(包括平日、寒、暑假及春節期間之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金額),向本局提出建議。「國片院線」名單及額度,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前開評定之參考原則如下:
    1.映演場所所在地區屬性及交通便利之程度。
    2.映演場所面積、樓層及出入動線。
    3.映演場所整體環境設施之完善度。
    4.映演場所之座位數。
    5.映演場所近二年之映演績效。
    (二)行銷補助申請案之審查。
    就行銷補助申請案所附文件之合理性,依第四點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額度提出補助金額之建議,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三)映演補助申請案之審查。
    就映演補助申請案所附文件之合理性,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額度提出補助金額之建議,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電影片發行業與電影片映演業約定之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未及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該電影片映演業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時,依電影片發行業與電影片映演業約定之額度計算;其約定之額度超過本局核定公告之補助上限額度時,依本局核定公告之上限額度計算。
    (四)其他依本要點規定或由本局交付審查之事項。審查人員對於前開事項應做成審查建議,並由本局核定之。
    前項審查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小組委員之審查,以審查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做成建議。
    九、國片院線
    電影片映演業可經由相關公、協會團體之推薦,或自行向本局申請參與「國片院線」。
    申請參與「國片院線」之電影片映演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領有電影片映演業設立許可證。
    (二)提供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座位,不得少於五十個。
    (三)提供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應設備及衛生良好、交通便利,且經建管及消防安全檢查通過。
    (四)有映演國片預告樣片及張貼海報、劇照等宣傳品之義務。預告樣片與其本片在同一映演場所映演者,其預告樣片應於本片映演前三週開始、持續映演,且映演預告樣片之映演場所不得少於二個。預告樣片長度以二分鐘為度。
    (五)應映演本局製作之國片宣導短片三週。
    「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與電影片發行業者,得以週為單位,就國片首輪商業映演之實際票房收入進行分帳,若當週票房收入未逾映演補助金額者,則該「國片院線」映演票房收入,悉數歸由電影片發行業分配,當週票房收入逾映演補助金額時,該「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得就超出之票房收入與發行業進行分帳。
    本局得協調其他符合第二項資格之電影片映演業,參與國片院線。
    十、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或申請參與「國片院線」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或參與「國片院線」之資格,已受領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
    經本局撤銷受領補助金或參與「國片院線」資格之電影片發行業、映演業,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之行銷補助、映演補助或參與「國片院線」。
    十一、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最後更新日期:2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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