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會--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申請案,4 /1起開始受理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申請須知
一、依據:
(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文化創意事業協助、獎勵或補助事項(產業聚落)。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五條:政府應協助設置文化創意聚落,並優先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
(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
二、目的:
(一)強化及提升創意聚落原創能量。
(二)鼓勵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
(三)以整體區域概念,建立行銷、管理及資源整合平台,以促進文化創意聚落發展。
三、定義:
(一)本須知所稱之「文化創意聚落」指文化創意事業高度聚集之一定地理區域,不以同一建物、同一街廓或行政區域等明確界限劃分者為限。
(二)本須知所稱之「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指從事文化創意產品創作或服務、研發之個人或微型文化創意事業。
四、申請資格:
分為下述兩類:
(一)第一類: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
1. 個人或微型文化創意事業(指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從事三個月以上之文創工作相關證明。
2. 研發相關原創作品至少三件以上之相關證明,並以得獎者尤佳。
(二)第二類:凡於一定區域內集結六家以上文化創意事業之文化創意聚落,得以下列其中之一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1. 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產業同業公會。
2. 依法登記之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3.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文化創意事業。
4. 所集結之文化創意事業,不得同時申請第一類補助。
(三)申請人僅能選擇其中一類向本會提出申請。
五、補助項目、補助租金方式、補助經費、要求條件及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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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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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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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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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之每一業者每月租金補貼,每月以1萬5,000元為限。
2. 協助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辦理研發、展演、行銷、管理等部分經費。
3. 進駐者對於文創聚落發展有益之貢獻、資源整合及參與之構想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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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進駐文化創意聚落之團體每月租金補貼,每月以1萬5,000元為限。
2. 協助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辦理研發、展演、行銷、管理等部分經費。
3. 建置文創聚落平台,如專業交流、行銷活動、資訊傳播或媒體溝通等,俾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事業發展。
4. 進行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或商標申請)或授權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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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補貼金額於決審時由評審考量個別區域與計畫特性決定該文化創意聚落之租金補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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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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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補助金額至多新臺幣九十萬元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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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每一聚落補助金額至多新臺幣二百萬元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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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措。實際補助名額及經費依預算金額及審查結果調整。
2. 經費運用不得編列設備購置費,包括電腦器材、辦公設備、空調設備等資本門費用,如經發現本會不予支付該筆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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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計畫期間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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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駐之業者需於計畫執行期間,針對進駐之群聚產業進行至少三件以上之創作品發表及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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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結合區域內相關文創業者,進行文化創意聚落平台建構之效益方案及行銷推廣活動等,塑造文創聚落獨特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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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再擬具其它對於整體文創聚落之創意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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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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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揮文創聚落內獨立工作者之核心創作能量。
2. 增加聚落內文創產業間之媒合案例。
3. 創新且富創意的設計、概念與成品,融入同業同質性的商業活動或跨領域、異業之資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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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創造一個具有資金、人才、技術、創意、行銷、品牌異業、同業、跨領域知識及訊息等多元資源之文創聚落平台。
2. 以平台帶動文創聚落對產業整體發展的動能,增加文創聚落整體產值。
3. 增加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或商標申請)或授權相關事務。
4. 以區域整體架構發展文化創意聚落,避免資源分散,且能發展出聚落個別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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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計畫書內容:
(一)計畫綜合資料表(如附件):含申請人簡介、計畫名稱、計畫經費、電話及計畫內容摘要等。
(二)計畫書內容:
1.計畫期程:申請補助之提案單位需研擬二年計畫。
2.計畫目標:工作計畫及各工作項目欲達成之目標(請分別具體敘述)。
3.計畫實施策略及方式:工作計畫及各工作項目之實施策略及方法。
4.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依工作計畫及工作項目分別敘明。
5.文化創意聚落現況:
(1)文化創意聚落進駐業者名單與個別營運現況。
(2)該聚落於整體城市發展或整體產業發展現在及執行後可能扮演之角色。
6.計畫限制條件及解決構想:對於計畫執行中及執行後可能遭遇之困難,欲擬解決方式或構想。
7.執行進度(請以甘特圖呈現)。
8.經費需求及其計算標準:含工作計畫及工作項目之各項經費配置,請詳列單價、數量(或人次)及金額,至少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材料費、雜支等,另包含支用經費來源及預估收入經費。
9.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
10. 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11. 其他創意作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如過去策劃執行相關工作之實績證明文件或資料)。
12. 附錄:登記立案或身分證明影本。
七、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
1. 101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截止日若為星期日或假日,則順延一日)。
2. 本須知適用自「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99年8月30日正式施行日起,故之前已進駐之個人或集結之團體皆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方式:檢具計畫綜合資料表一份及計畫書十份,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封面並請註明申請項目。缺件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三)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四)本會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視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八、本會審核程序
(一)初審:由本會就本須知所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相關文件審查是否符合規定。
(二)決審:由本會聘請5-7位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兩年一聘),針對經初審通過之案件召開決審會議,必要時得安排審議委員進行逐案實地現勘。
(三)評選項目及比重:
1. 計畫可行性、具體輔導策略及人力規劃(含計畫主持人經歷)(40%)。
2. 文化創意核心創作新發展潛力(30%)。
3. 申請單位過去創作及行銷推廣實績(20%)。
4. 經費合理性及投入配合款比例(10%)。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年度審議結果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審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會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例、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二)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會同意之受補助單位,依展延期程另訂協議書,並修訂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三)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會或本會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五)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考評:
(一)若獲審核通過,年終時,將由本會組成之審議委員會評核其經營績效,並得隨時派員查核營運狀況,作為核定下一年度補助額度或停止經費補助之依據。
(二)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會。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成效者,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一、注意事項:
(一) 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會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會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 本須知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三) 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四) 受補助人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配合本會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與說明計畫回饋情形,未配合者本會得不再受理申請人之計畫申請。
(五) 申請計畫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六)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附件
計畫綜合資料表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申請須知
計畫綜合資料表
計畫編號: (由本會填列)
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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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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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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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第一類是個人請直接寫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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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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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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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務必留下手機以便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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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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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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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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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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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沒有可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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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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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年 月 日至 月 日
(請先預估期程,俟實際核定時間後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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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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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總經費: 元
第二年總經費: 元
(自籌款加本會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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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申請補助: 元
第二年申請補助: 元
(僅須填列本會補助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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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經費來源: (分別敘明第一年及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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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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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除寫類別外,請註明個人或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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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發展之產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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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照文創法第三條後填列產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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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內容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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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駐之文創聚落地點:
二、簡介文創聚落現況:
三、執行內容:
四、具體執行方式:
五、本案計畫目標(KPI值,請以條列式方式說明):
六、對於聚落之貢獻與未來扮演之角色:
七、其它:
(前述內容請一定要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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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進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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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切中要點簡要說明,另請於此處蓋上大、小章,個人請蓋私章即可,不可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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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過去三年接受補助情形(請必須詳實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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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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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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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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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參考大綱】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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